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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江苏省教育厅印发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15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教职成〔2022〕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设置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22〕1号)、《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新时代高等继续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教高〔2022〕9号)、《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站(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苏教规〔2021〕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省高校学历继续教育专项督导实施方案》(苏教督委办函〔2022〕41号,以下简称《督导方案》)等文件要求,近日,省教育厅印发通知,部署做好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办学行为自查和校外教学点备案工作,一起来看有关事项——

01
自查和备案范围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在江苏设置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含函授站、业余点、校外学习中心以及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等,以下简称站点);省内高校本部。高校开展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统一纳入校外教学点管理。


02
自查和备案要点


(一)自查要点。主办高校要逐条逐项对照《自查清单》(见附件1)完成对学历继续教育(包括校本部和所有站点)的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查报告主要内容为工作概述、经验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今后工作计划等方面(不少于1500字)。对发现的问题须建立整改台账,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妥善处理问题,确保改到位、改彻底、改扎实。


(二)备案要点。主办高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公益服务、规范办学、深化改革、提质创优”的基本原则,严格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身办学定位和优势特色等合理设置站点,规范组织生源,做好广告宣传内容审核,确保站点数量、设点单位条件、专业设置、协议签署、广告发布等符合《管理办法》《督导方案》等规定。部分要求说明如下:


1. 设点单位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须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大中型企业标准,开设专业需与设点单位所在行业相适应,仅限招收该企业内部员工。高校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仅限在校本部所在设区市开展)须符合上述要求。


2. 不同设点单位为同一法定代表人的,认定为同一设点单位。


3. 设点单位须具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设施设备、实验实训和学习资源等软硬件条件;具有固定的、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同时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网络安全等有关标准和要求。


4.主办高校应在本校目前开设的全日制专业范围内设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业。


5. 主办高校跨省设置站点须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执行。


6. 开放大学在系统外设置的学习中心,须按新设置站点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如有未履行备案手续办学的,一律按违规办学处理。


7. 主办高校须主动联系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完成备案工作。


(三)2023年教育部将首次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jxjy.moe.edu.cn)进行站点设置和备案。凡保留、停招、拟新增站点均须提交系统履行备案手续,其中保留、新增按照最新要求提交备案材料;停招可提交过往材料。


(四)高校对资质、数量、办学条件等不符合教育部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站点,应予以撤销或停招(2022年明确停招的站点原则上按撤销处理),并按要求做好善后工作。站点相关信息可在“江苏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阳光信息平台”查询(网址:“江苏教育”官网首页或http://ygpt.jsou.edu.cn/Index,以下简称阳光平台)。


03
自查和备案程序


(一)自查程序。2022年12月上旬,主办高校要完成学历继续教育自查工作,并于12月31日前将学校分管负责同志签字、加盖学校公章的《自查清单》(PDF和Excel版)和《自查报告》(PDF和Word版)通过阳光平台报送至省教育厅,纸质版由主办高校归口管理部门留存备查。


(二)备案程序。2023年1月上旬,主办高校完成保留、停招、拟新增站点设置及开设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含高校送教上门等合作办学),经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在学校网站面向社会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方可申请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表》(见附件3,PDF版);《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评议要点》(见附件4,PDF版);《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汇总表》(见附件5,PDF和Excel版),其中撤销点须填入汇总表;《江苏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规范办学承诺书》(见附件6,PDF版本);设置校外教学点及开设相应专业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材料;学校党(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公示及问题处理相关材料;拟设点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如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还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满三年)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拟设点单位承诺书;高校与设点单位签署的设点协议;拟设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方案和办学风险应急预案;其他必要的材料等。高校跨省设置站点须同时提交承接对口帮扶、行业紧缺人才培养任务的委托函等,或列入“双一流”建设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学校公章。


备案材料报送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请于2023年1月15日前将备案材料附件3-6电子版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第二阶段:请于2023年1月31日前通过“全国高等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具体报送要求另行通知)提交其他备案材料电子版,并将备案材料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至站点所在设区市教育局。


(三)2023年2月下旬,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教育部和省相关文件要求完成已备案站点检查和新设置站点审核工作,将最终审核通过的站点汇总表加盖设区市教育局公章,纸质版(一式一份)和电子版(PDF和Excel版本)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


联系人:王伟、任彦媛,邮箱:jsouxkjsc@126.com,联系电话:025-83335558。


04
工作要求


(一)主办高校应当严格落实办学主体责任,高度重视自查和备案工作,严格按照最新要求组织对校本部和站点的全面梳理、排查和整改。


(二)设区市教育局要通过“双随机”检查、信用监管和专项督导等方式加强监管。强化督导和检查结果运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三)省教育厅依法履行宏观管理职责,有效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组织专项督导、开展实地督查。必要时对有关高校采取通报、暂停备案新增站点、减少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计划、撤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资格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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